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各保险公司、各企业:
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订版)〉的通知》(中商务〔2015〕5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信用保险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中山市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支持标准和内容
(一)支持内容
对向具备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所缴纳保险费(投保的业务已实施出口)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对申请资信调查所缴纳的资信调查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二)支持标准
1、保费资助:对申请信用保险资金的投保企业(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除外)按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0%的资助。
对2015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简称“小微企业专项”),按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50%的资助。实际缴纳保险费指扣除省级专项资金已补助的部分后企业实际缴纳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该保险费可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
对2015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含),且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中型企业(简称“中型企业专项”),按其总保险费的10%给予资助。
2、资信调查费资助:对向保险公司申请进行资信调查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资信调查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
3、每个出口企业取得的资助金额一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4、如果符合条件的资助申请金额超过市政府批复同意的本项目的资金规模,则除小微企业专项外,其余的采取平均打折的方式兑付。
三、资助期限
2017年申报的资助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资金申报归属期以保险公司提供发票的时间为准,对发票日期属于上一期但在本期缴款的,需提供已缴纳保险费付款银行水单。
四、申报材料
(一)一般企业申报材料
1、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投保明细表(附件3);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或资信调查费付款通知书;
4、保险费或资信调查费发票(复印件);
5、其他相关的资料。
(二)小微企业专项申报材料
1、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1,4-2);
2、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3、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中型企业专项申报材料
1、中型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5);
2、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3、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送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汇总编制《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中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促进科。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
特此通知。
附件:1. 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2. 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
3. 企业投保明细表
4-1. 中山市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保险公
司垫付)
4-2. 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未垫
付)
5. 中型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中山市商务局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