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及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外贸基本盘、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指示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 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263 号)、《广东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9〕11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21 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入库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支持内容
对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二、支持时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所发生的项目, 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对于投保“一般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资助。
(二)为更好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引导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确保对企业风险保障力度不减等要求,对投保小微企业类保险产品的企业,如实缴保费不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实缴保费金额为应资助金额;如超过资助额上限的,取2019年度出口额分段值上限的0.048 %为应资助金额。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企业分类,具体解释详见附件1-1。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企业注册地)及以下程序申报。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广东省一级保险公司组织所承保的企业申报、收集材料(1 份)并复核确认,填报《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 1-2)及《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电子版,见附件 1-5),投保年度结束后,于2022 年 1 月 20 日前,将 2021 全年项目申请材料送所在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由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完成评审、复核工作后将 地市项目库于 3 月 30 日前上报省商务厅备案。
保险公司垫付类业务(小微垫付类企业)由承保保险公司按投保企业注册属地原则(注册地以营业执照登记地为准)报送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
省属及中央驻粤企业按注册属地原则报送地级市商务部门。
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保险公司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一般企业类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2,保险公司填写)
(2)2021 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申请表(附件 1-3,企业填写);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4)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5)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6)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发票清单汇总表(电子版,保险公司汇总提供);
2.“小微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登录“单一窗口”自行查询和下载投保企业明细清单(含单一窗口报关情况),无需提供保单文件;对在 2019 年度出口额分段内的小微企业,2020 年在“单一窗口”无相关数据的, 需由企业提供 2020 或 2021 年出口报关单 1 份(复印件)。
(2)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 1-4①或②);
(3)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4)相关应收款台账
3.专项评审、复核过程中认为所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五、入库、审核和拨付
(一)认真履行入库程序。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计划纳 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资金项目,应要求各地市在每年 10 月底前完成本地区项目入库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参照本申报工作指引,印发本地区项目申报指南。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保险公司编制的《入库参考》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机构论证、平衡入库项目,并经内部审议等程序确定本地区入库金额,纳入地市项目库范围,并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前将预计的 2021 全年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填入 2022 年项目入库明细表,报送我厅备案。同时,在 10 月 1 日前将地市入库项目同步录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市县项目管理系统(http://210.76.75.133:8081/gdsczt/);逾期将视为无项目并不作预算安排。我厅将根据各地级市上报的出口信保项目入库情况,统筹编制出口信保专项资金预算,报送省财政厅,以汇总提 交省人大审议,最终预算安排额度以省人大审议批准的年省级预算草案为准。
(二)及时开展申报与评审。在履行入库程序的基础上,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项目的申报、评审、复核职责,在 2021 业务年度结束后,严格核实项目申报条件及实施情况,采取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招投标、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支持金额。
(三)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我厅将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已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仅下达各地级市总额度。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当地要求的其他信息平台上办理本地区具体支 持项目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下达专项 资金具体项目计划。公示时间均为 7 天。
(四)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保险公司对本地区投保企业的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资金使用进度、项目实施、监督跟进等负责,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 2022 年 4 月30 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 2021 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事项的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资金拨付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自评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并提供申报指南、项目下达文件等佐证资料)。
六、审核材料归档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 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有关职能部门核查。
七、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外贸处 朱雪嫣 020-38819871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林海骏 020-37198192
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 孙明星 020-87315004
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 李佳珍 020-38267105
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 郝 鑫 020-38477200
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 胡钦龙 020-22162489
附件:1-1. 申报指引注意事项
1-2. 2021 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1-3. 2021 业务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发展方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一般企业类申请表
1-4. 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①保险公司垫付、②保险公司未垫付)
1-5. 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